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烧用议价原油、重油证收烧油特别税的通知
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烧用议价原油、重油征收烧油特别税的通知
| 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 | 【发布文号】 |
|---|---|
| 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 | 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 |
| 【发布日期】 1986-12-18 | 【实施日期】 1986-12-18 |
| 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 ; 环境能源 | 【产业领域】 资源能源 |
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烧用议价原油、重油证收烧油特别税的通知
(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八日)
近年来,有些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询问,对烧用低于国际价格的议价油如何征税的问题。经研究,为了严格控制烧油量,加快压缩烧油的步伐,对烧用低于国际价格的议价原油和重油,一律征收烧油特别税。其税额按(82)财税字第195号文核定的烧油特别税的单位税额征收。对议价油的油价加上应征税额高于国际价格的,仍按核定的单位税额征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