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烧用议价原油、重油证收烧油特别税的通知

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烧用议价原油、重油证收烧油特别税的通知

1986-12-18

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烧用议价原油、重油征收烧油特别税的通知

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【发布文号】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1986-12-18【实施日期】 1986-12-18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 ; 环境能源【产业领域】 资源能源

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烧用议价原油、重油证收烧油特别税的通知

(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八日)

近年来,有些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询问,对烧用低于国际价格的议价油如何征税的问题。经研究,为了严格控制烧油量,加快压缩烧油的步伐,对烧用低于国际价格的议价原油和重油,一律征收烧油特别税。其税额按(82)财税字第195号文核定的烧油特别税的单位税额征收。对议价油的油价加上应征税额高于国际价格的,仍按核定的单位税额征收。

立即登录